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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
2013-12-13



上行审办〔2013〕第11号


缓急:
文件日期: 2013年12月06 日 签 发 人: 徐俊明
密级:
发送时间: 2013年12月06日 发 送 者: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类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不断适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需要,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杭建市[20061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政府发布的年度《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依法应招标的项目,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投标保证金应按此办法实行统一代收代退。

第三条 受区委区政府的委托,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投标保证金专户, 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收退。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 保证金的收取

1、投标保证金专户用于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具体在投标保证金统一收费指定窗口办理。

2、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账户的户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及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地点和截止时间。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将投标保证金交付至专户,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户以电汇、网上银行划款等形式提交,以实际到账为准。

4、投标人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或附言上明示用途和投标项目,并注明联系人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保证金交纳后,投标人凭回单复印件到保证金统一收费指定窗口领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函,作为投标人已递交依据。

5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招标项目开标前,到保证金统一收费指定窗口拿取该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汇总表,作为投标人实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6、保证金交纳单位户名必须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等名称前来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金的退还

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单位无须到窗口办理退还手续,由网上银行退还到原划入帐户。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双方签署合同后,中标人持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退款意见和招投标双方签署的合同副本,到保证金统一收费指定窗口办理退还手续。

3、保证金退还时,收款人的户名和账号须与原划入时相一致。

4、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等特殊情况需推迟退还时,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公告投标人推迟退还原因。

5、保证金专用账户不通存通兑,退息参照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结算。

第六条 违约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

2、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第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和支票有交换时间,投标人在以银行汇票和支票形式交纳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该交换时间,由此带来的开标前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资格预审项目投标报名入围后,投标人由于保证金未及时交纳而退出投标的情况按由于自身原因退出投标,将进行信用扣分或限制市场行为。

3、在开标前,相关人员有义务对投标人的名单保密。

4、投标保证金统一收费指定窗口位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金华银行营业厅内。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城区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依法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11开始试行。

 

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管理办公室

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