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9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目名称:青山溪、东坞溪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发包人: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青山溪、东坞溪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已接受 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⑴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⑵ 专用合同条款;
⑶ 中标通知书;
⑷ 招标文件及附件、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⑸ 通用合同条款;
⑹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⑺ 图纸;
⑻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⑼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⑽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合同形式:单价承包合同。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玖万壹仟玖佰贰拾肆元(¥4291924元)。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华洪健 。
6.工程质量符合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标准,达到合格。
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20 日历天。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双方各持有 肆 份,其中注明正本的各壹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签订时间: 2022年8月 。合同签订地点:杭州余杭。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 年 8 月 11 日 2022 年 8 月 11 日
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合同条款。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⑵ 专用合同条款;
⑶ 中标通知书;
⑷ 招标文件及附件、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⑸ 通用合同条款;
⑹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⑺ 图纸;
⑻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⑼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⑽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人民政府。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图边线或红线范围内(即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之内)及施工临时用地与弃渣场区域范围。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施工图边线或红线范围内(即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之内)及施工临时用地与弃渣场区域范围。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涉及工程进度的开工、停工、复工令;②涉及增减工程款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价款变更、材料变更等签证;③涉及工期顺延、工期增加的签证;④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⑤索赔事件的确认和支付;⑥任何免除承包人义务的决定;⑦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约定须要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其他职权。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⑴ 承包人自行负责。
4.2 履约担保
本款增加:
4.2.1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中标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如不及时支付,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超过30天未支付,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网银支付、银行汇票方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工程担保公司担保。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无息退还。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补充4.5.5款:
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在施工期间需由监管单位保管,工程完工后返还给承包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4.6.5条款: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扣罚800元/人。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除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不得变更。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要求,应在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委派一名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负责人(继任项目经理及其他相关主要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不得低于前任),同时撤回原委派的负责人,否则扣以5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扣以3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扣以每人次1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以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扣以1.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扣以每人次5千元的违约金。
上述4.5.5、4.6.5、4.7款违约金在完工验收结算时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承包人需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重新补足履约担保金或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上述人员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符合现状交通条件,承包人自行考虑安全和承担责任。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7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不提供资料,本工程相关资料均由承包人自行制定和负责收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工程:由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视实际情况确定,承包人无条件认可并全面履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争创文明施工工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本工程计划于 2022年 月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指令为准。
11.2 竣工(完工)
本合同须在 2022 年 月 日前完工,全部工程要求自监理发出开工令或业主指令起120日历天内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⑴ 日降雨量大于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⑵ 风速大于14 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⑶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⑷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⑸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⑹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⑴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 | 全部工程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 2000 |
⑵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3%。
11.6 工期提前
本工程不设提前奖。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⑸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除外)。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⑶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无。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本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4 验收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参与检查、验收。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石料、条块石试件等。
15 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⑴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⑵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⑶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⑷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⑸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⑹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的约定: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
上述第⑴~⑹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本款增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上述⑵~⑷项的改变按15.5条“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处理,且不构成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细化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规定,工程在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止,有关评标价仍按本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中标人确定至合同履行结束(含审计结算阶段)有关工程量报价的调整除执行原招标文件、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⑴凡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误差的,由招标人承担责任,并按实调整;⑵凡中标人有关投标报价错误由中标人承担责任,且该报价调整时将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本条款与其他相关文件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工程结算中单价的确定:
15.4.3.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量变化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单价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并实行同比例优惠,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和重新组价的计算方法。
15.4.3.2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⑴ 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⑵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⑶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浙江省现行水利、建筑预算定额计算,材料价格按余杭区施工当期的信息价,进行重新组价,并实行同比例优惠,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⑷ 由于上述设计变更而确定影响工程进度时,双方协商解决。
本款增加:
15.4.4 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8 暂估价
15.8.1 ⑴ 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
⑵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由提供者负责。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3 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16.1.3 约定为:
⑴ 政府投资工程材料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正常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若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有异常波动情况,其材料价格结算参照余建[2019]186号文《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其它余杭区相关补充文件执行。
⑵ 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款不实行预付。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30% ,工程完成工程量的100%,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50%。通过完工验收并经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定结果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 ,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竣工验收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8.5% ,留尾款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无息一次性付清(扣除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见17.3.3⑴目。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本款增加:
17.5.3 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高估冒算编制工程结算书,并严格按照余政办〔2011〕224号文件《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17.5.4 本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审计。
17.6 最终结清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⑴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施工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执行浙江省、余杭区相关规定。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无。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验收。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无;费用承担:无。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起算时间: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需组织工程质量复验,并填写工程接收单,复验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质保金;复验不合格的,在施工单位限期不整改的前提下,可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投保内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工程产品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且不低于报价中第一至第四部分费用合计的4.5‰,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款增加: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文件的其他费用报价表中。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由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视实际情况确定,承包人无条件认可并全面履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保险人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 天内提交。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杭州仲裁委员会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补充条款:
25 合同类型
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用(除预留金)均采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其中保险费用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安全施工费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安全施工费。
26 其他补充条款
26.1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中标人投标质量承诺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竣工质量若为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工程,除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修复至合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另按工程决算造价5%支付违约金。
26.2 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
26.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和治安纠纷事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从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26.4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恢复施工期间占用农田和基础设施原有功能,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10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从承包人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26.5 人工预算单价按浙水建〔2012〕49号文执行。
27 奖罚条款
27.1 承包人如果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本项目工程,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本条款执行延期罚款,此延期的证实,只需发包人在完工验收中证实,该项目工程已确实超过了合同的规定工期(除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外),即可被认为已延期,无须再函告承包人。延期罚款金额按每延期1天罚款2000元,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
27.2 承包人对业主指令或监理指令不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处以违约金,第一次处以违约金1000元,第二次处以违约金2000元,第三次处以违约金4000元,第n次处以违约金1000×2n-1元,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罚款金额在进度款中扣除。
27.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无论遇到何种困难(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者变相停工或消极怠工(有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处以2000元/天的处罚。
27.4 连续三个月无特殊情况,均不能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造成进度滞后较为严重,累计形象进度滞后计划进度10%以上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10万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或当期计量款中扣除;若承包人在接下来的整改中均能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则发包人可视情况酌情将违约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若承包人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能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且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以致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0~15万元的违约金,并报有关部门要求通报批评,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
27.5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视为批准,承包人应书面催告监理人。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7.6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并不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应书面催告监理人,不得擅自完成覆盖工作。未经验收合格承包人擅自隐蔽的,每次处以10万元/处的违约金。
27.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材料、设备、货款和民工工资等费用,不得拖欠。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按发包人核实的金额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若未到付款节点,发包人提前支付的,承包人须承担发包人提前支付价款的利息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处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7.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积极协助发包人完成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如承包人怠于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配合,影响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拒绝支付剩余未结工程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7.9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约定的,均视为违约金。关于承包人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有权没收相应履约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每项要求乙方支付5000-200000元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承包人照实赔偿。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各款项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任一期待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7.10本合同签订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剩余未结工程款均不予计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剩余未完成部分发包人有权再次发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1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禁止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外运的规定,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外运情况的,按照每次50000元的违约金进行赔偿,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各款项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任一期待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青山溪、东坞溪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的项目法人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 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 青山溪、东坞溪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
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22 年 8 月 11 日 2022 年 8 月 11 日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青山溪、东坞溪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 年 8 月 11 日 2022 年 8 月 11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青山溪、东坞溪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强制性技术规定(标准)和双方约定、承诺和保证等,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 年;
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暖通,消防安装工程为 / 年
⒋室外上下水,区内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 年
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未经发包人验收通过的,发包人有权决定承包人重新维修或另行委托其他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需组织工程质量复验,并填写工程接收单,复验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质保金;复验不合格的,在施工单位限期不整改的前提下,可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盖单位公章) 承 包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 年 8 月 11 日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