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8
编号:
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22】8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原招标项目名称: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委托人: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咨询人: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2022年 月 日
目录
协议书
工程咨询人(全称):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22】8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原招标名称: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
项目总投资: 投资估算367015万元,工程概算339457.26 万元
建安造价: 115613.44 万元
建设地点:项目东临同协路,南临凤起东路,北临昙花庵路,西临东御路。
建设规模:用地面积42295㎡,总建筑面积20312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6885㎡,地下建筑面积76243㎡;地上9~13层,地下3层。
资金来源:自筹,出资比例为集体51%、国有49% 。
☑工程监理: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不仅限于EPC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含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 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环境保护监管等)以及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监理服务等工作。
☑造价咨询:项目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工程预算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包含但不限于成本动态控制、无价材料及设备定价咨询、产值确认分析等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咨询)、工程结算初审等,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造价控制管理;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审核;现场签证审核;无价材料及设备的询价、定价工作;结算初审(若业主要求复审,需无条件配合);配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等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相关工作。同时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及工地监理例会;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造价控制,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造价控制目标;参与图纸会审;对与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索赔等事项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及方案;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造价咨询相关的工作等。
项目管理服务目标:协助业主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统筹及总体管理、前期工作管理、设计管理、技术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报批报建管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工程保修以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如协助渣土报批、管线迁改,管线综合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验收标准,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专业咨询服务目标: 提供管理过程中的业主决策建议报告,提供项目全过程专业咨询服务。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正常工程咨询报酬约定如下:
工程监理: 按中标价 大写:捌佰贰拾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小写:¥8223520 元)固定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
造价咨询: 按中标价 大写:贰佰肆拾陆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小写:¥2463760 元)固定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
以上合计:大写:壹仟零陆拾捌万柒仟贰佰捌拾元整(小写:¥10687280 元)。
除上述正常工程咨询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和设备等清单。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工程咨询服务期限为完成所有管理内容的历时,总服务期(暂定):1230 个日历天;工程咨询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竣工结算,并配合财务决算完成,且得到委托人认可为止。
相关专业咨询服务期限,在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工程咨询人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咨询任务。
1、订立时间:2022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杭州市上城区 。
3、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陆份。
九、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委托人: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鸿泰路133号天空之翼商务中心3幢1614室-07
开户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工程咨询人: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白石巷318号杭州国际人力资源产业园南楼2009室
开户行:杭州银行笕桥支行
账号: 3301040160020809508
邮编:310000
电话:0571-86768489
工程咨询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
账号:1202021509900568886
邮编:310000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赋予定义如下: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工程咨询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项目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咨询业务和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 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5)“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含优化)、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
(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由委托人另行补充协议增加委托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委托人项目决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项目停、缓建及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工程咨询人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2)“参建单位”是指委托人选择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营业许可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四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条 工程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专项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
第七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项目成果。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遵循建设程序办理并报委托人决定。
第八条 工程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在工程咨询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或其他参建单位对对方的意见或要求甚至出现争议通过工程咨询人协商的,工程咨询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有效地维护委托人权益。当双方争议由政府监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进入司法审判时,应当协助委托人收集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支付参建合同款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
第二十条 委托人需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做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外环境协调,如建设过程中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与当地居民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参建单位的建议权。
(2) 关注项目进展,应委托人所需,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外环境协调享有知情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参与洽商或审核项目参建合同。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组织监理或相关单位审批建设组织或技术方案(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兼顾质量、工期和投资、安全的原则,向相关参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报告。
(6) 主持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通过监理实施或独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停工的,可先采取措施,事后向委托人报告。
(8)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征得委托人同意, 按参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参建单位工作进度款项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参建合同结算的复核确认权。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参建单位款项。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额提成。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权利,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参建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就适应工程咨询需要提出增加工程咨询人员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工程咨询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除因工程咨询人违约需承担违约罚金外,确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咨询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人对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工程咨询人不承担责任,且就相关事项应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就工程咨询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与工程咨询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工程咨询人可要求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如果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咨询人不能完成后续工作的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导致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经协商,工程咨询人可暂停执行后续业务或经协商双方可终止合同。
如暂停执行后续业务六个月后,工程咨询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如暂停后续业务超过三个月以上后又进行恢复服务的,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当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三条 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费用(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金额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应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照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的计算调整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
第四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条 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进行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不得接受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任何非法报酬或非法经济利益。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选择以下方式(2)解决:
(1)提交指定仲裁机构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履约担保按双方约定方式退还。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第五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提保,履约担保的提交形式及提交时间约定为: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形式:同投标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2% ;若合同价低于风险控制价,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可采用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提交。
第六条 工程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明确为:程波,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报送资料、报告工程咨询工作要求为:按委托人要求。
第十二条 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30 日内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 符舍华 。
第二十条 委托人对工程咨询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的审批或作出决定,其形式及主要内容明确为:委托人应在收到工程咨询人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后 14 日内以书面形式审批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按专业咨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业咨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咨询人责任赔偿:按专业咨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业咨询合同。
第四十四条 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
(1)本工程无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
(2)本工程咨询费不因造价变动而作调整。
(3)本工程咨询费不因服务期延长而作调整 。
附加工作报酬(若有):/。
工作奖励(若有):/。
投资节余分成(若有):/。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结算的计算调整约定为:
(1)专业咨询服务费
工程监理费(若有):见监理合同
造价咨询费(若有):见造价咨询合同
第四十七条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人民币。
第五十二条 争议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履约担保退还约定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经委托人确认无违约及应扣款的情况后无息退还 。
附加协议条款: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附件3:廉政责任书
附:拟派咨询人员名单
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22】8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原招标名称: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上岗资格证明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程波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 |
国家级 |
13620145 32002971 建【造】 11033300009216 |
房屋建筑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总监 |
顾健勇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国家级 |
33006596 G3300190355 |
房屋建筑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总监代表 |
许燕峰 |
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国家级 |
33010457 |
房屋建筑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造价工程师 |
鲍建国 |
工程师 |
一级注册造价师 |
国家级 |
建【造】19330017670 |
土建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造价工程师 |
吴珩 |
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造价师 |
国家级 |
建【造】14213300 005296 |
安装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设计管理工程师 |
粟文钊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09010002/ B0803103 0000000058 |
土建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设计管理工程师 |
银涛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5010119/ ZC3301202 117718 |
安装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孙学飞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5010014 |
房屋建筑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韩银来 |
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国家级 |
33020087 |
房屋建筑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李建军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6021731 |
房屋建筑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杨海燕 |
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国家级 |
33024565 |
房屋建筑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江献根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0010522 |
机电安装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周丽 |
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国家级 |
33024566 |
机电安装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胡红梁 |
工程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国家级 |
33090082034 /33009444 |
安全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黄世峰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6020098 /1610938471 |
景观绿化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监理员 |
洪涛 |
助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省级 |
浙建监员1601TJ01 05115 |
房屋建筑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监理员 |
于美成 |
助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省级 |
浙建监员1301TJ01 03183 |
房屋建筑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监理员 |
冯申法 |
助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6020096 |
市政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监理员 |
章辉 |
助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省级 |
浙建监员1301AZ01 03412 |
安装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安全监理员 |
程耀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1010782 |
安全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安全监理员 |
宋黎明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2010963 |
安全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 |
张小龙 |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专监师01202000492 /ZC33012021 19427 |
房建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资料员 |
张高才 |
助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省级 |
浙建监2016020102 |
房建 |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造价咨询负责人 |
潘勇忠 |
高级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国家级 |
建【造】04334100078 G3300299686 |
房建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土建专业造价咨询人员 |
单正乐 |
高级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国家级 |
建【造】02330002392 |
房建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土建专业造价咨询人员 |
尹志丽 |
高级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国家级 |
建【造】19330016320 |
土建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土建专业造价咨询人员 |
鞠然 |
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国家级 |
建【造】11162100 000835 |
土建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土建专业造价咨询人员 |
付志丽 |
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国家级 |
建【造】1121330 0007640 |
土建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安装专业造价咨询人员 |
谭清清 |
高级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国家级 |
建【造】142033000 01371 |
安装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安装专业造价咨询人员 |
李晓庆 |
高级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国家级 |
建【造】142033 00001379 |
安装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不仅限于EPC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含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 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环境保护监管等)以及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监理服务等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与设计内容优化监督,积极主动与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技术磋商,共同确定控制设计标准和主要技术参数。参与主要工艺路线的确定,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
(2)监理单位要及时沟通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尽可能争取认可和通融,主要有消防、人防、防汛、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
(3)设计进度控制,监理单位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商定出图进度计划,核查设计力量是否能切实保证,并进行各专业之间的进度协调。
(4)设计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分析、检验各专业之间设计成果的配套情况,从建筑形体、工艺路线、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方面综合评价所采用的设计成果。检查图纸质量并审查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包括:①依据资料的可靠性;②数据的正确性;③与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容性;④设计深度是否与设计阶段相适应等。
(5)参与设计变更管理,监理单位要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及其在费用、时间、质量、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并审核设计变更必需的设计费用。
(6)设计文件验收,设计文件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所有文件都应有设计单位各专业主要设计、审核人员的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在验收时,按交图目录和规定的份数逐一检查清点,代业主签收。
(7)监理单位要按专业或分项工程确定投资分配比例,以便控制总投资。调查当地造价水平和类似工程的成本资料,预测工程造价与材料价格的走势,并在审查项目的独特问题后估算造价。审查概算并与造价估算进行比较。在各设计阶段完成后签发支付设计费通知。
(8)监理单位应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检查设计成果、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合,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
(9)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10)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11)协助和配合各参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
(12)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会后负责会议纪要的撰写与确认;
(1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14)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的落实情况;
(15)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定期组织安全文明巡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17)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18)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9)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20)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22)对于厂家定制、现场制作的非标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应配备专人监造,对设备的设计、零部件采购及生产、安装、调试、运行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
(2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2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2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26)检查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偏离,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保证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27)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会议纪要、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
(28)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30)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协助组织专业专项调试、验收;
(31)配合建设单位要求使用工地巡检系统,开展相关系统知识库更新等工作;
(3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3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协助参建方完成竣工验收相关的各项政府报批工作;
(34)配合质监站、安检站等上级部门的现场指导和监督;
(3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3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37)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38)保修阶段,监理人应定期对项目进行回访,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监督施工单位有效地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39)监理人必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履行职责,对于在本监理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但该工作是监理工作不可或缺的,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则建设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对该等服务内容做出进一步规定和澄清,监理人应当予以执行,不得视为额外服务,也不得额外收取监理服务费用。
(40)外部条件包括:
a、工程总承包人负责办理开工前的施工用地、水源、电、道路、施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的 申办手续;监理人监督工程承包人,处理好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关系,办理好各项施工手续 。
b、工程建设现场的外部关系,如:规划、消防、环保、电讯、电力、市政、治安、园林、
交警等部门,由委托人负责帮助协调,以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c、涉及工程建设现场的设计、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安全监督、施工、材料供应等,由监理 人负责组织协调。
d、实施监理前, 委托人应向内审、工程承包人以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予权限等。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①、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②、与工程有关的标准;③、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④、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人一般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经验,且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监理合同金额处以罚款(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更换总监罚款2万元/次,更换其余人员罚款1万元/人次;合同金额200-500万元以上,更换总监罚款3万元/次,更换其余人员罚款1.5万元/人次,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更换总监罚款5万元/次,更换其余人员罚款2万元/人次)。监理人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相应工程损失由监理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上报区监察局计入信用档案。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项目施工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与管理,业主保留终审权。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款。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本合同签订后 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每月 28 日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工作月报,专项事宜提交专项报告,周工作例会纪要于会议次日提交;每次向其他相关单位发出联系单等材料后 2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所发出的材料及对方签收的凭据(原件),如对方回复的,则应在收到对方回复材料后 2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该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监理资料3套;在委托人指定期限内提交委托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符舍华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 。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需同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发票不符合委托人要求,则委托人有权中止付款而不构成违约。
5.3 支付酬金
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本合同监理酬金按中标价大写:捌佰贰拾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小写:¥8223520 元) 固定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a、开工令发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合同价的 10%;
b、工程完成至±0.00 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合同价的 20%;
c、工程主体全部结顶,通过中间结构验收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合同价的 20%;
d、各单位工程基本完成,具备单项验收条件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合同价的 20%;
e、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全部施工单位按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上报工程竣工资料完成存档及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部门送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合同价的 20%;
f、待工程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结算,且将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毕及备案后一周内,同时完成产权证办理的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监理合同价的 98.5%;
g、剩余 1.5%的尾款为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经委托人确认无违约及应扣款的情况后,一次性无息退回给监理。
5.3.2 监理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咨询方: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杭州银行笕桥支行
账号: 3301040160020809508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按通用条款。
6.2 变更
6.2.2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监理期延长不作为监理酬金调整因素,监理酬金调整按条款6.2.5。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监理酬金已含相关费用。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1履约担保用于担保的项目,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违约,按以下条款执行,其中:
(1)工程质量占30%,如果各标段施工单位未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整改时间除外)或未实现本合同综合的质量目标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扣罚造成损失的30%,直至履约保证金的30%;
(2)项目工期占10%,因监理单位监督不严造成各标段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及整个项目工期延误,监理单位每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直至履约保证金的5%;
(3)项目班子到位占:20%,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监理人员现场到岗率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要求,项目总监按2000元/天、其他监理人员1000元/人•天进行处罚,费用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4)安全生产占:10%,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监理单位承担应承担责任,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扣罚履约保证金的10%,并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
(5)管理制度占:5%,在合同实施中,因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整充实力量,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无效时,可视情节时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系列损失。
(6)设备设施的现场到岗率:5%,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设备设施的现场到岗率100%,如未达到,委托人有权视情况进行扣罚;
(7)廉政保证金:20%,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工程相关管理单位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或现金,也不得接受与本工程有利益关系人赠送的各种礼品、礼券或现金,一经查实扣除贿赂款5倍的廉政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建设单位并有权终止本监理合同。
9.3监理人员到岗要求:项目总监到位率不少于90 %,即每月不少于27日历天;其他监理人员到位率不少于100 %,即每月不少于30日历天,每天工时不得少于8小时。委托方制作监理人员签到表,对监理人员到岗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考核范围)。
9.4监理人员到岗率应达到合同要求,如实际到位天数不满足合同约定,由监理人按总监2000元/天,其他监理人员1000元/人•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5监理负责主持工程例会并根据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相关监理人员应准时参加,擅自缺席的,按总监5000元/次其他监理人员2000元/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罚金。
9.6监理应按实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款、工程签证等,审核工程量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9.7监理应初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并报委托人,审查准确率应达到75%以上(结算终审价/监理初审价);如不能满足要求,扣罚5%监理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委托、咨询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项目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工程预算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包含但不限于成本动态控制、无价材料及设备定价咨询、产值确认分析等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咨询)、工程结算初审等,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造价控制管理;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审核;现场签证审核;无价材料及设备的询价、定价工作;结算初审(若业主要求复审,需无条件配合);配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等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相关工作。同时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及工地监理例会;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造价控制,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造价控制目标;参与图纸会审;对与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索赔等事项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及方案;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造价咨询相关的工作等。
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实施阶段
2、依据上城区相关文件要求,在施工期间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及其他索赔发表咨询意见,做好设计变更的造价控制,并出具书面咨询建议书;
4、对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奖罚条款、人工及材料差价处理提供咨询建议;
6、按照招标文件精神、合同条款的约定和有关文件,对无投标价项目的造价提供咨询建议;
7、对施工过程中还应结合验收记录对隐蔽工程计量进行审核,对工程进度计量进行审核;
8、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程序的审查工作,针对重大变更事项进行会审核查,得到批准后才可实施,严格控制全过程造价。
9、跟踪咨询实现月报制度,工作量要有记录、小结,各项目咨询人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上月情况,说明完成的工程量、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要求解决的问题。
(二)竣工结算审核阶段
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初审结果与建设单位终审结果核减率不超过5%。
(1)按照招标文件精神、合同条款的约定,对送审结算进行全面审核。
(2)审核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通过现场踏勘、计量复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送审资料审核,核实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
(4)按照招投标口径、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确定审核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
第三条 咨询方的义务
1、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资料,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审核及咨询服务等工作。咨询方应按照实施方案中的约定及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
2、咨询方应按照委托咨询双方协商确定的工作范围按时完成其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3、咨询方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成果和项目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
5. 咨询方有义务参与建设相关的工地例会、联系单、设计、工程进度、质量等会议,提出专业建议,便于实现本工程项目的高效益。
6.咨询方及咨询方人员应对其掌握的委托方全部信息等承担保密责任。咨询方未经委托方或其授权代表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各阶段形成的工作成果、文件资料及委托方和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泄露或交与任何第三者或其它项目使用。
7.咨询方必须亲自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所有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和本合同规定,咨询方不得委托、转包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咨询方确因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顾问完成本属咨询方的服务职责和义务时,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且受托的专业顾问资格需经委托方书面认可。咨询方对转委托的工作负连带责任。
8.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咨询方对标价和标底负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包括委托方部门下属人员在内的任何第三者泄密。
9.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实际需要,咨询方各专业项目造价工程师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工程造价及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指导和解决工程预算及变更费用增减等涉及的问题。
10.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合同, 咨询方应将所有由咨询方拥有或控制而与委托方有关资料和文件移交给委托方或任何由委托方重新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顾问,且咨询方应提供合作及协助, 以使本项目的顺利交接。
第四条委托方的义务
1.及时提供咨询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所必需的文件、图纸等各类工程资料(不包括咨询人应自备的标准图集及规范、计价规则及定额、计价软件、信息价期刊等)。
3.组织协调咨询方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络,主持相关会议,为咨询方履行本合同咨询服务。
4.审核、验收咨询方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标文件阶段、施工阶段及结算审核阶段等各阶段服务交付的工作成果及文件资料。
5.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咨询方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概预算、结算、决算等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委托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6.委托方有义务协助咨询方向被审计单位收取结算审计初审和结算审计审核产生的核增核减追加费。
第五条 咨询方的权利
委托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方以下权利:
1. 咨询方在监督、审核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有权对施工方提交的联系单及其他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建议。
2. 咨询方在监督、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第三人对本监督、审核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解释。
3. 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或不及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 如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不齐全,咨询方有权利拒收施工图,直至委托方提供完整符合计价要求的施工图纸。
第六条 委托方的权利
1. 有权向咨询方了解、询问或直接要求咨询方汇报并提供书面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监督、检查咨询方执行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情况,有权对咨询方的工作和文件成果提出合理的质疑和修改意见,但委托方修改意见的执行并不能成为咨询方免除工作质量责任的理由。
3. 当委托方有理由认定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不按相关合同和文件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关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咨询方的责任
1. 咨询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咨询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因咨询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咨询方应当向委托方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服务费比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总额(扣除税金)。
3. 咨询方对委托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方应承担责任。
(1)一般工程咨询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7天时间,如:工程进度款审核、合同审核等相关项目;
(2)工程变更审核必须在7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计价、结算的规定开展工作,确保编制、审核质量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图预算审核要求:对审核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允许偏差率控制在±3%以内;
(2)跟踪审计服务要求:对审核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允许偏差率控制在±5%以内;
(3)结算初审服务要求:对审核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允许偏差率控制在±5%以内。
第九条 委托方的责任
1. 委托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咨询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人员职责
1.需明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负责人和服务人员名单(名单附后)。未经委托方批准,咨询方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咨询方人员,对咨询方建议在提供服务中使用其他人员或咨询方有特殊的理由需要调换咨询方人员时,包括由于非咨询方所能正常控制的原因而需要使用其他人员的,咨询方应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变更。
2.如委托方认为咨询方指派的人员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或委托方发现咨询方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跟踪审计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更换咨询方人员,咨询方应在委托方提出书面要求后3日内用资格和经验可为委托方接受并经委托方批准的人员代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咨询方承担。若由于咨询方的行为对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造价咨询负责人每月到位80%及以上(每月按30日历天计,即每个月不少于2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实施阶段对应专业咨询技术驻点人员每月到位90%及以上(每月按30日历天计,即每个月不少于2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其它人员按委托人要求及项目需求到位。对项目造
价咨询负责人不到岗的处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其他人员不到岗的处以500元/天 /人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业务的酬金
(1)造价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46.3760万元(大写:贰佰肆拾陆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
(2)结算初审服务追加费:按照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造价经审核后,工程送审造价净核减额超过10%(不含10%),则超过部分按10%比例支付结算初审核减追加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结算初审追加费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咨询单位。
(3)全过程造价咨询必须及时对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咨询成果报告一式6份。
(1) a、本合同签订并在咨询人完成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委托人在十五个工作日支付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中标合同价的 10%;
b、待工程完成至± 0.00 后,委托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的25%;
c、待主体工程通过中间结构验收后,委托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的 30%;
d、待工程各项专项验收,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上报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备案后,委托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的 20%;
e、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的 13.5%在项目竣工结算最终审计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f、剩余 1.5%的尾款作为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经委托人确认无违约及应扣款的情况后,一次性无息退回。
(2)收取每期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时应开具正式发票。
(3)工程初审结果与工程结算终审结果差异控制在5%以内。工程初审与终审核减率差异超过5%,每超1%,扣除总服务费的5%。
(4)如果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咨询方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服务费的支付。委托方未对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方对支付通知书的默认。
(5)咨询方应自行承担税费。
(6)咨询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咨询方: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杭州银行笕桥支行
账号: 3301040160020809508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违约和赔偿
1. 非咨询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委托方需支付咨询方合同终止前已从事本合同之责任应获的服务费。由于委托方或第三者的原因使咨询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
2. 发生不可预见及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战争、地震、洪水、政治变局和委托方投资资金暂停等致使合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委托方与咨询方双方协商解决,不受合同违约和责任赔偿条款制约,委托方需付咨询方于合同终止前之从事合同之责任应获的服务费。
3. 非委托方原因,咨询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并扣除咨询方未正确履行义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的服务费。
4.咨询方或咨询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每次违约,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咨询方违约造成委托方损失的,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咨询方违约致使委托方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增加的投资成本,另行委托咨询单位增加的费用,委托方为实现法律救济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6、委托方有权从应付服务费用中扣除咨询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1. 非委托方原因,咨询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时,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咨询方应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咨询费用且应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2. 咨询方因为咨询质量、委托任务完成时间以及廉政等问题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委托方有权按咨询方服务费的1%-2%对咨询方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咨询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
1.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咨询方及审核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履行职责完成后自动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附加协议。
附录A 咨询人提交主要成果文件一览表
附录A 咨询人提交主要成果文件一览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成果文件名称 |
成果文件组成 |
提交时间 |
份数 |
质量标准 |
项目造价控制实施方案 |
项目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包含对承包人的工程报价进行分析 |
合同生效后7天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根据各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投标文件等,制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包含对承包人工程报价分析、详细的审计内容、目标、各阶段审计重点及控制措施等。 |
编制用款计划书 |
当月用款计划表 |
每月月初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根据总承包进度计划编制用款计划,满足进度支付 |
进度款审核,付款建议书 |
进度款审核报表 |
收到后7日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按施工合同审核,进度款不超付 |
变更金额进行鉴定和审核 |
变更审核表 |
收到后7日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变更估价准确,满足成本控制要求 |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对新工艺、特种工艺单价核定 |
对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消耗量进行测定和记录 |
发生时7日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现场测定和记录准确,满足价格核定要求 |
鉴证补充合同情况 |
分析补充合同价格水平和合同条款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 |
发生时7日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审核建议合理、全面 |
协助监控建设成本,密切注意工程施工阶段建设成本控制情况和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
汇总分析项目投资控制情况;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设计变更提供工程造价费用影响建议 |
发生时7日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评估工程成本控制情况及趋势,以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为单位对项目概算值、施工图预算值、控制目标值与实际值进行对比分析,预估工程造价发生超概情况的可能性,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
协助处理索赔 |
协助审查、评估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提出处理建议 |
发生时7日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审核建议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
月度实施情况报告 |
月度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成果以及问题原因分析、管理建议等审核建设性意见 |
次月5号前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审核建议合理、全面、公平、公正、合法 |
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
年度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成果以及问题原因分析、管理建议等审核建设性意见 |
每年最后一个月的下旬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审核建议合理、全面、公平、公正、合法 |
项目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报告 |
整个项目的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成果以及问题原因分析、管理建议等审核建设性意见 |
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审核建议合理、全面、公平、公正、合法 |
出具结算初审报告 |
出具初审报告 |
提交资料30日内 |
满足委托人 需求 |
审核建议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
廉政责任书
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22】8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原招标名称:四堡七堡单元JG1402-B1/B2-42地块商业商务项目)
项目地址:项目东临同协路,南临凤起东路,北临昙花庵路,西临东御路。
甲方:杭州五堡科技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监理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收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完成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拾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陆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