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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重工海洋信息装备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一期(A区)监理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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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GF20120202

 

 

委托人(全称):   中国船舶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监理人(全称):    浙江中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中船重工海洋信息装备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一期(A区)监理

2. 工程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  

3. 工程规模:项目用地约115.5亩,拟建设研发、生产、试验、检测和产业化配套用房等。总建筑面积19.84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4.37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47万平方米。本项目计划分三期建设,本次招标项目为一期建设内容,招标范围包含:建设1栋综合试验楼,占地面积77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578.6平方米;1套大型声基阵综合性能陆上联调测试环境设施。

4. 工程概算: 本项目工程概算1489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13989.8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除非专用条件对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招标文件。

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且根据上述解释顺序仍不足以澄清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应以委托人的书面澄清为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张光建 ,身份证号码: 413027196401045610  ,注册号: 33007327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壹佰肆拾捌万伍仟伍佰陆拾肆元整 ¥ 148.5564 万元)。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签约酬金总价(含税,以下简称酬金总价)为 148.5564 万元人民币。

签约酬金总价即为正常工作酬金,包含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监理平行检测费及应支付的所有税费。

酬金总价(大写):人民币 壹佰肆拾捌万伍仟伍佰陆拾肆元整 万元(¥ 148.5564 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  140.1475 万元,增值税额为人民币  8.4089 万元,该等金额小数点后二位以发票所载为准

上述监理酬金为监理服务期内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间所有的人员费用、加班费、食宿费用、车辆费、现场费用、通讯费、办公用品费、企业管理费用、利润、税金、监理人应为其雇佣人员缴纳的各种保险、风险责任、现场检测设备仪器、监理设施的费用以及安全监理费、检测费(含监理平行检测费,平行检测数量比例不少于15%、附加工作酬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除外)和额外工作酬金等其他完成合同所规定工作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计划开竣工日期: 2023 5 19  2024 11   19 日,(具体开始实施日期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计划施工工期   550 日历天,监理周期为  610  日历天(监理服务期自本工程开工之日期,至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监理资料移交委托人之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3   4          日。

2. 订立地点:         杭州市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715    住所:                            

邮政编码:  310012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1202087109014476971           账号:                          

电话:  0571-56782025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同协议书排序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全部内容全过程监理。包含但不限于:协助招标人开展项目前期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程设计范围内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外立面、精装修(含设备房装修)、建筑智能化、消防、景观绿化、道路、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电气、电信、华数、联通及移动等管线施工)、机电抗震设施、泛光照明、电梯、空调、燃气工程、高低配、围墙、大门等工程(具体范围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为准)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等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做好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成本)控制;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五方主体验收且完成环保、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的验收;协助招标人完成城建档案馆档案移交,完成项目的建委备案并交付使用。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文明、安全施工进行控制,通过组织协调,力求在计划内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的各项目标。并配合建设单位竣工备案及前期准备服务工作。 

一、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过于保守或欠安全的问题应向设计单位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并及时向业主提交工程施工图的图纸核查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并形成会审纪要:协助业主管理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提请业主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

2、协助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

3、及时向承建单位转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业主汇报,并就问题及时联系设计单位;

4、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5、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6、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提请业主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7、保管所有发放到监理单位的设计问题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业主。

二、施工方面

1、全面管理施工合同;

2、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委托人同意下达开工令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

3、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

4、转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评估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委托人批准后完成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问题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7、工程造价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制定施工阶段每月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进行付款控制,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计量及费用并监督每月的工程进度款的上报工作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委托人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在施工过程中,向委托人提出成本控制的合理化建议;

8、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委托人落实各建设管理部门及委托人做的各项安全检查,并提交整改落实报告;

9、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并做好会议纪要,协调有关工程中出现的合同争议,配合委托人做好索赔事项调查,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

10、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结算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参与委托人与承包商鉴定施工、材料、设备等承包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若施工单位每月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得签发工程款;

11、信息管理:监理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监理月、季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

12、督促承建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签订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单位修理完善,处理补偿事项;

14、其他相关的工作:协助甲方做好专业管线(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信、燃气、热力、照明、有线电视等)工程的计量等延伸服务工作。

三、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1、定期信息文件:监理月报。主要内容为施工质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资料用款支付情况、监理工程情况、工程建设大事以及其他委托人需要的资料;

2、不定期报告: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过程文件: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施工进度调查批复文件、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2.1.3 监理工作目标要求:

1)  质量控制目标:质量目标合格,满足国家、杭州市工程验收质量标准。

2)  进度控制目标:按期完成施工节点目标,确保在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竣工。

3)  造价(投资)控制目标:确认形象进度,检查施工单位签证及变更的依据是否齐全,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对工程量进行签认。

4)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杭州市相关要求。

5)  合同管理目标:完成本项目的合同跟踪管理及协助委托人的相关索赔事宜。

6)  信息管理目标:提供齐全的各类项目管理报表和签单,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归档。

7)  建筑节能、绿建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对建筑节能、绿建和环保的要求监督工程实施。

8)  其他:参照现行有关质量、进度、造价(投资)控制及安全文明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1.1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2.2.1.2 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2.1.3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文;

2.2.1.4 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资料及说明;

2.2.1.5 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其它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

2.2.1.6 委托人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2.1.7、监理询标纪要。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法律法规出现调整时,监理方应按照最新要求严格执行。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

2)有其他影响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安全

监理人应负责监理职责范围内的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为监理人员、设备、设施购买一切必要的保险,并对监理人员的任何人身和安全问题负责,委托人不对监理人员安全等承担任何责任。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

3) 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编写会议纪要,同时,对设计方案提出优化建议;

4) 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准备,复验灰线,并审查、签发开工报告;

5) 审查承包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令;

6)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7) 督促并检查承包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8) 审查承包商(或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清单,检查核对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样品、质量和数量,必要时进行抽验和复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9) 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确认分包单位;

10) 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重点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以控制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关键部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11) 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2)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签认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参与配合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

13) 对于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还需对变更的工程量及价款提供详尽的计算书,并应征得委托人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

14) 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方;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15) 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

16) 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招标人组织竣工验收;

17) 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月报并报委托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的三个阶段分别编报专门的监理阶段性及总体的评估报告;

18) 协助委托人整理审核承包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

19) 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咨询服务。

20) 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二次或委托人认为需要时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 

在涉及工程延期和(或)金额变更,监理人均需经委托人同意后才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书面报告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人员。

2.4.5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已计入监理费中。

2.4.6 约定为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行聘请,其费用已计入监理服务费中。

2.4.7 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向委托人请假。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开工之前一周提交2份;监理实施细则:在具体工作实施前一周提交2份;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上月度监理月报、安全监理专项报告;;每周例会、质量安全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或会议纪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及专项验收时提交2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将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以正常使用后的良好状态返还给委托人,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双方书面办理移交手续   。如监理人造成上述财产毁损或遗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郑海龙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后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拒绝该等要求。

3.8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供的各项监理服务实行监督,向监理人派出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驻现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和建议。随时和定期检查、验收、纠正、处罚监理人的各项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并抽查监理人的工作人员或工作内容,要求监理人重新更正,监理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向委托人加收任何费用。

3.9委托人有权决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性能要求,并有权审批工程设计或施工变更。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人员考核实行指纹打卡,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到位率未达到承诺的扣除500/次违约金(按月考核,下同),总监和总监代表到位率要求达到80%及以上。施工期间总监和总监代表不得同时离开工地现场,如发现两人同时脱岗的,扣除1000/次违约金。其它各专业岗位的监理工程师需按施工进度和专业要求及时到位(期间,需按阶段提供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单,以便委托人考核),其到位率须保证达到80%,未达到的扣除500/次违约金。

4.1.2 本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量计量鉴证、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及工程进度款,必需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做到鉴证与现场事实相一致。对因工作不负责、把关不严而造成鉴证与现场较大偏差的,委托人有权按偏差差额部分的1020%金额扣除违约金。对连续造成三次以上相同情况的直接责任人,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对该责任人作出退场处理,监理人不得拒绝。

4.1.3 本工程现场监理班子必需认真研究工程施工图等相关技术文件,完善及准备相关施工规范、图集等保证资料,并开展对监理班子内部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按规范、标准施工。如施工中出现不按图、规范等施工而监理人员未能发现或发现不予处理的情况,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扣除违约金10002000元。对连续造成三次以上相同情况的直接责任人,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对该责任人作出退场处理,监理人不得拒绝。

4.1.4 现场监理人员在做好工程监理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一切以工程顺利进行为原则,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工程联系单的签复等,都要及时给予回复。对出现无故延时(超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时限要求),每出现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

4.1.5 监理人未经许可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如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并对监理人处以1000~2000元的违约金。如监理人拒绝改正,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监理人承担。4.1.7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委托人满意。监理人应当自委托人提出要求之日起5日内,在得到委托人书面认可后以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工作且具有相应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该监理人员。监理人不得对此向委托人加收任何费用。监理人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更换不称职工作人员的,每延期一天应按500/天扣除违约金,直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退场并终止合同,违约金由委托人从酬金中扣除。若因此造成委托人蒙受任何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1.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并常驻现场监理部,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酬金中扣除,并且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退场并终止合同。

4.1.7监理人监督检查各工序施工质量后经质检站或委托人复查,若发现有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验收标准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

4.1.8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而监理人又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措施,被质监站或委托人检查发现,每发生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

4.1.9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安检站或委托人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发现不合格而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累计发生3次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并不免除监理人在合同解除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1.10 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扣除违约金5000/次,并由监理人监督施工方整改并保证验收,累计发生3次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并不免除监理人在合同解除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1.11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难点部位、关键工序,按监理规范进行旁站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扣除违约金1000/次。

4.1.12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扣除违约金2000/次,违规监理人员必须从监理机构内予以清退。

4.1.13若监理人员与承包人、材料供应商串通故意降低工程质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按给委托人所造成损失的2倍计算)。违规监理人员必须从监理机构内予以清退,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4.1.14本监理合同内有关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委托人可在应付的监理报酬内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监理人另行支付。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按进度支付,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开具的发票后支付酬金。

(1) 首付款:合同签订且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履约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为同投标担保)一个月内支付合同监理费的10%

(2) 工程开工以后,从第二个季度开始每季度支付合同监理费的 7%,累计支付到80%为止;

(3)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至监理合同总价的85%

(4)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30天内,付至监理最终结算价的100%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签订即刻生效   

6.2 变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如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延期监理服务费计算如下:1)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延期费用由招标人根据服务期延期期间监理人投入的人员情况协商确定;2)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的,监理费不予调整;3)如果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大于本工程监理中标金额且工期延长,不能同时计取两项增加费用,可计取两项增加费用中的较大值。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双方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监理服务收费报价的范围为本标段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收费(含平行检测)。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7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保密

保密信息是指由委托人于本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之后,为双方合作事宜以任何媒介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拷贝、设计图纸、市政规划、政策信息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任何数据。

监理人应保守保密信息,在没有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披露或准许披露保密信息给任何其他人;或复制或准许复制任何保密信息。监理人仅得为提供工作之目的才可使用或准许使用保密信息。尤其是,监理人不得使用或准许使用保密信息来获取针对委托人的或对委托人有害的商业、贸易、投资、金融或其他利益。监理人将保持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不被盗窃、破坏、损失或未经授权的获取(包括通过电子途径)。

监理人可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委托人认可的被披露方,但仅限于为提供工作的必要之限度。监理人就该等披露,应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监理人应确保认可的被披露方在被披露前应知晓保密信息的秘密性质以及监理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监理人应确保认可的被披露方遵守本合同规定,如同他们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样。就此,监理人为认可的被披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

8.8著作权

监理人保障委托人在使用其编制的文件或资料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向委托人提出侵权指控,监理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征得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委托人对监理人编制对本工程项目文件拥有版权,未经委托人许可,监理人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引用涉及委托人工程的细节及其他商业秘密。

合同附件:

1.合同附件一:保密、廉洁协议书(责任书)


合同附件一

保密、廉洁协议书(责任书)格式

 

乙方承揽甲方发包的设计、建设、安装服务等工程项目或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保密管理、廉洁风险防控等制度的规定,明确双方保密、廉洁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本协议覆盖范围为乙方向甲方承揽的所有业务,不论业务性质或金额大小,乙方保密、廉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内容。

一、   保密协议

1.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保密规定,服从甲方保密管理和监督。

2. 乙方应对承揽甲方工程或服务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政审把关、保密教育和培训。

3. 若因乙方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失泄密事故时,乙方负全部法律责任。

4. 乙方承诺严格保守因项目合作知晓的甲方所有相关商业秘密。

二、   廉洁协议

1.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廉洁风险防控各项规定。

2.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求或承揽甲方发包的工程项目或服务,不以任何方式请托、贿赂甲方相关人员。

3. 乙方承揽工程或业务若发生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将取消乙方承担工程或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禁入甲方合格供方名单。

三、   违约责任

1.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经认定违约事实的,甲方有权利视情节严重决定暂停或终止与乙方所有经济业务的合作。

2.乙方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乙双方经济业务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甲方按本协议规定要求追究乙方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生效及效力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2.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保密廉洁协议,否则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产生约束力。

六、其他事项

1.附件为甲方保密、廉洁管理部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廉洁协议书前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内容,对本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已清楚知悉并承诺遵守。

 

甲方:中国船舶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浙江中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时间:              

 

 

 

 

 

 

 

 

 

合同附件二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中国船舶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乙方:  浙江中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落实中船重工海洋信息装备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一期(A区)监理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及义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各方共同协商,签订此补充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办公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区域和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

2、甲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安全负责人代表甲方对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予以监督,督促乙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3、项目开工前对乙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创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并检查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报甲方备案。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11120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公告”(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监督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2、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项目的特点、性质、规划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向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内容监督施工。

3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并将相关资料向甲方报备。

5、乙方要加强对全体监理人员安全作业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6、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

7、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8、乙方必须保证进场人员身体健康,无妨碍作业安全的疾病。并持有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件方能上岗。

9、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对已方进场施工人员的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督促其服从管理、遵章操作,并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10、乙方及乙方项目负责人要针对本项目潜在的危险,督促落实事故各项防范措施,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11、乙方负责监督本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乙方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必需时可提请甲方协助。

12、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各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本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中国船舶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甲方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浙江中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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