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7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路3810号房屋5年1个月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2ZL094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7-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8-04 |
出租底价 |
35877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330000,330100,330108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女士、楼先生 85085587、85085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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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路3810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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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路3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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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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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4588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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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20.90㎡/房屋建筑面积2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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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出让/存量房产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6年04月03日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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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58770元/年 |
出租面积 |
2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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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5年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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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拟自2022年11月6日至2027年11月5日(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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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1个月,装修免租期内不计租金,承租方无需支付该期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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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半年一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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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后续各计租年度租金每年在上一计租年度的租金基础上递增2%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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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的2个月租金,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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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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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禁止菜场、服装辅料仓储、危化品仓储、重餐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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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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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的6个月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4)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分租、群租;不得利用该物业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该物业或做其他严重有害该物业安全的行业,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若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6)成交后,承租方须与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由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租赁发票;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收据。 (7)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用房由服务业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的,若租期涉及2022年3月至8月的,则根据实际租期进行疫情租金减免,9月起不再享受2022年度租金减免政策。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4、标的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若承租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等)不予返还。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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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良好信誉。 (良好信誉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不在出租人的信誉不良好合作名单中,须提供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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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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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徐先生1586812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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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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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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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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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承诺函-数字平台.docx | ||
房屋租赁合同(城发集团样本)3.15.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