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2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及C1-78、C1-79两个车位 |
标的编号 |
HJS2021ZC0676-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12-03 |
转让底价 |
19611000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吴小姐 叶小姐 0571-85085578、85085583 |
二、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屋 |
||
房屋坐落 |
元福里37号202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6283171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184.71㎡ |
|
土地使用证号 |
杭上国用(2016)第001703号 |
|||
地类(用途) |
商服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终止日期 |
2047年07月23日 |
使用权面积 |
76.50㎡ |
其他
其他 |
型号: 计量单位: 所在地:C1-78、C1—79两个车位 数量:2个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66号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金旭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72335P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同意杭州元福里房产公开挂牌出让的决议 2021年 第39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 2021年 第38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及C1-78、C1-79两个车位 |
||
转让底价 |
196110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20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对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不含两个车位)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商业贷款并获得银行核准的,应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付清交易服务费、首付款及预付成交价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 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首付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若因转让方原因造成房屋无法过户给受让方的,转让方将退还受让方缴纳给转让方的所有购房款并承担受让方须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转受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动解除,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已知悉并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已知悉并同意: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我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9)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成交的,受让方要承继转让方在《关于地下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0)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4、标的的交付: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付清上述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交易标的的交付手续,转让方按照下述约定和受让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 (一)房产交付: (1)不动产权证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付清的全部成交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房地产权证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办理房屋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若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单位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单位可提供有偿办证服务。受让方按揭贷款的,按照按揭贷款的手续办理相关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2)不动产实物的移交: 受让方完成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且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双方对水电表读数确认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 如由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两个车位交付: 本次车位交付由转让方或者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自受让方按约定付清两个车位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关于地下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件、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交付给受让方,并进行车位交付,交付时按现状进行,受让方签署完毕交付确认书即视为交付完毕。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向负责交付的转让方提出。 5、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不依《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7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且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已付的交易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受让方进行追偿。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截止前3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易浩君1598846420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00元 |
附件下载: |
||
关于地下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 ||
附件3:资产交易合同样本(元福里).docx | ||
委托办证协议书.doc | ||
承诺函.docx |